这就是购买法拍房的下场!陕西一女子,为了贪便宜,购买了3套法拍房,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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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就是购买法拍房的下场!陕西一女子,为了贪便宜,购买了3套法拍房,万
发布日期:2024-09-09 06:21    点击次数:140

这就是购买法拍房的下场!陕西一女子,为了贪便宜,购买了3套法拍房,万万没想到,当女子拿着房产证,想要办理接收入住手续时,却被物业公司拦在了外面,理由是没有接到开发商的通知,房产证、法律不管用!

法拍房虽然便宜,但因为涉及到诸多民事纠纷,所以潜在的风险有很多。

郭欢(化名),一位典型的现代成功女性,通过多年的打拼,有了一定的积蓄以后,遂想着购买几套房产,方便自己和父母居住。

她的诉求不多,价格合适的情况下,地理位置只要不是太差,都可以接受。

事发前夕,郭欢在某宝的拍卖平台上,发现当地法院的拍卖公告,集中拍卖开发商在一家小区的房产。

这个小区郭欢知道,也算是当地的中高档小区,价格中等朝上,拍卖的都是开发商的毛坯房,能够直接办理房产证。

订好时间、准备好钱,她只等着拍卖的当天,一次性买下3套房产。

拍卖的日子如期而至,郭欢信心十足的不断出价,稳稳的压了所有人一头。

眼看价格越来高,她甚至都有了最后一次出价的想法,也就直接打出了自己的底价。

没有意外,对方看到郭欢直接出了个高价以后,放弃了继续出价,郭欢也如愿拍得了三套房产。

交钱以后,她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,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,拿到了三本红色的不动产权证书。

按理说,房产证都是郭欢的名字了,后续应当没有任何问题了。

然而,心思单纯的她还是低估了开发商的无赖,当郭欢拿着房本,去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、开通水电气、打算对房屋进行装修时,物业公司却不同意了。

物业公司不认判决书、不认房产证。

他们理直气壮的表示,没有收到开发商的通知,所以无法交付房子给郭欢,并告诉郭欢,房子是谁判给你的,找谁去。

郭欢找到法院的工作人员时,工作人员表示房产过户以后以后,法院就已经履行完了手续,现在物业公司禁止入住,那涉及到另外一个法律关系,需要郭欢另行起诉,但现在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。

随后,相关部门共同对物业公司进行了释法说理,但物业公司不为所动,只认开发商的通知,不认法律。

而令人嗤之以鼻的是,当郭欢尝试着联系开发商时,开发商却直接玩起了躲猫猫游戏,选择消失不见。

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,此事如何评价?

首先,郭欢通过法拍的方式,购买了三套房产以后,与法院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。

按照合同的约定,法院有责任与义务履行合同的约定,即帮助郭欢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。

本案中,郭欢已经拿到了房产证,这说明法院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,故法院本身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,没有任何问题的。

其次,物业公司只认开发商、不认房产证的行为,完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胡搅蛮缠。

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本案中,房屋已经转移给了郭欢并且进行了登记,那么郭欢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,物业公司这时候选择断电、停水等方式,阻拦郭欢入住,侵犯了郭欢的财产权。

这时候,郭欢可以房屋所有权受到侵犯为由,另行提请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立刻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。

特别注意!如果法院判决以后,物业公司仍然拒不执行,那么法院不仅可以强制执行,物业公司的行为也涉嫌违法、甚至构成犯罪。

第一,民事诉讼法规定,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。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。

第二,《刑法》第313条规定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最后,物业公司本应当是为业主服务,可现在却与开发商穿了一条裤子,实在是本末倒置的行为。

物业公司需要明白,物业费是业主交的、不是开发商交的,物业公司能否继续在小区当物业,也是小区业主决定的,而不是开发商决定的。

如果物业公司执意一天道路走到黑,那迟早是作茧自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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